2022年9月13日,本网获悉:昨天,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环保人士嵇书龙女士,不服建湖县法院就公安拒不返回财物的驳回起诉裁定,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今天是中秋节假期结束的第一天上班日,快递显示一审裁定的主审法官王军签收了上诉材料。
江苏环保人士嵇书龙女士,因为带领村民抵制阜宁县政府从苏南引进有毒化工企业,保护村民耕地和自然环境,而在2012年被原阜宁县公安局长、副县长沈恩山以“寻衅滋事 是妨害公务”构陷判刑两年,第一次的迫害行为差一点让嵇书龙女士命丧冤狱中。2017年10月2日,嵇书龙女士因为继续在北京边打工边信访维权,则再次遭到阜宁县公、检、法以寻衅滋事“口袋罪”重判4年!
在嵇书龙女士第二次被构陷过程中,遭到了办案人员乔绍(少)佰与张开新两人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两人不仅长期对嵇书龙实施残酷的迫害,而且还扣押嵇书龙家人送进来的棉衣棉裤,让嵇书龙女士整个冬天只穿看守所发的一双凉拖鞋和一条大短裤。在嵇书龙女士获释后,这些炮制冤假错案的人员还拒绝返回当年扣押的手机、电脑、衣物,及手机微信内800元人民币等财物,嵇女士遂对该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由阜宁县政府告知行政诉讼。
提起上诉的嵇书龙女士认为,一审建湖县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行政裁定书,存在重大问题,首先,自己是根据阜宁县政府信访复查决定的建议,向盐城市范围内行政诉讼受理法院的建湖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阜宁县政府复查决定尚未被行政或司法机关撤销,且被告阜宁县公安局在答辩中只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情况下,建湖县法院径行作出“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明显违反居中裁判原则。
其次,被告阜宁县公安局是以信访答复形式,明确拒不返回当初在制造冤假错案时扣押的财物,也就是原告嵇书龙女士的私有财产遭行政侵害,建湖县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行政裁定书中称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明显属于故意的枉法裁判。
而且,在收到建湖县法院的“驳回起诉”行政裁定书前的8月30号,自己还收到建湖县法院决定于2022年9月8号下午15点,在第四法庭开庭审理的短消通知,而“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却在半个月前的8月15日就作出了。
在2022年7月11日,建湖县法院还曾经以释明函的方式退回行政诉讼材料,经过据理力争后才于7月25日立了案。其间,法官助理夏勇还专门做了询问,在得知被告阜宁县公安局无法提供扣押财物清单时,还表示阜宁县公安局应当对这些财物给予赔偿。
本网认为,在阜宁县政府作出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决定未被行政或司法机关审查撤销,建湖县法院要裁定驳回嵇书龙女士对阜宁县公安局拒不返回财物一案的行政起诉,起码应该向阜宁县政府发出司法建议,让其作出能够保障嵇书龙女士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的告知。
嵇书龙电话:15358285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