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日,本网获悉:昨天上午,江苏维权人士、人权捍卫者张建平先生,因宜兴市检察院与无锡市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民事诉讼监督申请,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规定,到江苏省检察院,提交上级检察院应对下级检察院行为给予监督的申请材料,继续检验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司法是否还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属性。中午,张建平先生还专程看望了国际知名媒体人孑木(孙林)先生。
张建平先生遭遇交通事故导致高位截瘫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发生于1997年7月6日,宜兴市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该院就中止了该案的执行。张建平先生在经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获得了足以证明原民事判决在确认民事责任上,违反民事责任法定原则、即故意枉法裁判(包括中止执行的执行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证据后,向原审宜兴法院申请了再审,而该院以“新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苏0282民申10号“驳回再审”民事裁定书,张建平先生遂根据2021来8月1日施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规定,向宜兴市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监督申请。
可能是司法人员枉法裁判的犯罪罪行已经暴露,宜兴市检察院与无锡市检察院出于官官相护的原因,在超过半年的时间拒不依法受理张建平先生的监督申请。在张建平先生今天向江苏省检察院提起对宜兴市检察院与无锡市检察院拒不依法受理的监督申请中,专门就地方两级检察院的行为与过程做了陈述。
2022年1月20日,张建平先生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宜兴市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同年3月2日,宜兴市检察院以《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作出(2022)11号不予受理通知。
2022年3月9日,张建平先生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向无锡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同年3月30日,无锡市检察院以“群众来信回复”形式,告知向宜兴法院或无锡市中院反映。
2022年6月13日,张建平先生按无锡市检察院告知,向无锡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同年6月16日,无锡市中级法院退还再审申请材料,并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现第二百一十六条】告知,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的,应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同年6月18日,申请人按无锡市中级法院告知返回无锡市检察院,接待的贲处长认为申请书的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完全符合受理条件,告知申请人到宜兴检察院。同年6月29日,申请人在宜兴检察院依然拒绝受理情况下,电话联系江苏省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工号为802检察员了解情况后,告知宜兴检察院应当受理。
2022年7月27日,申请人第四次返回宜兴检察院提交民事诉讼监督申请材料,该院控申处(七部)主任赵志强称,除非无锡市检察院或江苏省检察院电话通知他受理,否则他不会受理。
请求江苏省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规定,指令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或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民事诉讼监督申请。
据张建平先生反映,今天出来接待的是一位大约50多岁的、自称是检察服务中心9号的检察人员,该接待人员倒是认真看了张建平先生提交的民事诉讼监督申请材料,称宜兴市检察院在2000年,对张建平先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过“不支持监督”的决定,所以检察院不能再重复受理,而且省检察院不是受理民事诉讼监督的主体,拒绝接收材料与出具书面答复。
对9号接待人员的说法,张建平先生提出了不同意见,理由很简单,因为宜兴市检察院的不受理的依据是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而该第二十七条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零九条(现修正为第二百一十六条),而该条款恰恰证明张建平先生提起的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完全符合条件,而且,宜兴市检察院从未作出过“不支持监督”的决定书,自己就宜兴市检察院与无锡市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的行为,向江苏省检察院申请监督,是请求责令依法受理,并不涉及省检察院受理的主体问题。
然而,无论张建平先生如何将相关法律条文与9号接待人员沟通,该接待人员就一句话,生效判决发生在1998年,不能按现在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宜兴市检察院虽然从未作出过“不支持监督”或抗诉决定,只要过问过案件,就属于监督了,就不再重新监督了。
从张建平先生现在获取的证据,尤其是司法人员在该人身损害赔偿案中故意枉法裁判的行为,该案件不仅符合当事人提起监督条件,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规定,属于检察院应当启动依职权进行监督的范畴。
今天江苏省检察院9号接待人员的行为,再次证实了“党对司法绝对领导”就是一个腐朽、落后的制度,“司法”就等同于一个组织或群体的私法,就不可能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属性。
为了让江苏省检察院出具书面的不支持对宜兴市检察院与无锡市检察院的监督决定,以免口说无凭,也督促其能依法行使权力,张建平先生于今天下午,将民事诉讼监督材料,通过邮寄方式给该院邮寄了过去,将作为向最高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