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检察院以官官相护不作为态度打脸习近平的“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2年7月27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人权捍卫者、枉法裁判犯罪的被害人张建平先生到江苏宜兴检察院,第四次向该检察院提交民事诉讼监督申请材料,并向接待的书记员卢旭巍说明,这一次是无锡市中级法院、无锡市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等三个部门均告知,针对宜兴法院(2021)苏0282民申10号民事裁定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应当由宜兴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控申)受理。

张建平先生就其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民事诉讼监督申请,是根据宜兴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的民申1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月20日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向宜兴检察院提起的,宜兴检察院于同月24日以“群众来信回复函”的方式,混淆提起民事诉讼监督中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法律关系,以“2000年作出过终止审查(信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告知,张建平先生遂向无锡市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监督申请,无锡市检察院告知应无锡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6月18日,无锡市中级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告知张建平先生应当由检察院提起抗诉。同日,无锡市检察院控申处的贲处长也认为该案完全符合抗诉条件,告知应由宜兴检察院受理。同年6月29日,受困“清零”折腾,张建平先生只能电话联系江苏省检察院,由802号检察员再次告知应由宜兴检察员受理。

卢旭巍书记员先是说即使控申部门受理了,该院的第五检察部(民行科)还是会作出不予监督决定,听明白是无锡市中级法院、无锡市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等三个部门告知,宜兴检察院应当受理的情况后,就匆匆离开控申接待处进入检察院内部,说需要请示第七检察部的主任赵志强。一会儿卢旭巍书记员出来称,赵志强主任说了,除非无锡市检察院或江苏省检察院打电话通知他受理,否则宜兴检察院不可能受理了。

对赵志强主任的态度,张建平先生说自己早有预料,就拿出手机中保存的上月29日与江苏省检察院802号检察员的通话录音,证明江苏省检察院确认应由宜兴检察院受理的事实。但,窗口接待的卢旭巍书记员不愿意听,也不愿意请里面的赵志强主任出来听一下,就是要张建平到江苏省检察院,然后由江苏省检察院给赵志强主任打电话才会受理。

张建平先生说:宜兴检察院如此态度,我当场就责问卢旭巍,你们的总书记习近平不是一直强调要加强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吗?加强党对司法绝对领导就是官官相护不作为?你们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这种行为,不是打脸习近平的“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诉讼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吗?卢旭巍和检察院内其他人都一副无所谓的表情。

马上就中共二十大了,也就是到明年全国“两会”结束前,属于十年一度的“到站下车”季,从宜兴法院、宜兴检察院如此打脸习近平的行为来看,似乎他们认为习近平会象十年前称赞胡锦涛“高风亮节”一样高风亮节了。

从宜兴检察院控申接待大厅的公示牌上,接待人员有检察长张志刚、付检察长王旭东(原宜兴法院副院长)、及专职委员等,但在张建平先生连续4次到该院来看,从未看到这些官员出现在接待处。

张建平先生遭遇交通事故、司法腐败侵害、及维权简介:

1997年7月6日,张建平先生在宜兴市境内遭遇交通事故,致高位截瘫,交警大队认定肇事者沈春轩负全责。审理该案的王俐强(现已升迁为该院专委)在案件审理前,到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及车辆单位的开办人妙西镇政府进行了调查,了解了保险公司的保额为11万,妙西镇政府在交通事故发生4个月后,处分了将肇事车辆单位270万的全部财产,偿还了肇事车辆单位41万余元债务的事实。但故意未将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肇事驾驶员沈春轩列为被告,判决一个与本案没有任何法律事实关系的沈建中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决湖州市妙西镇对由沈建中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垫付责任。但,却在判决主文的垫付责任与被垫付人之间,违反民事责任法定原则,加塞“以肇事车辆单位纺织厂财产清理后”承担的表述。继而,宜兴法院“顺理成章”中止了该生效判决的执行。

在张建平先生不断提起的恢复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复议中,取得了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为逃避预计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恶意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证据,但宜兴法院在2022年2月11日恢复本案执行后,至今将近6个月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执行,更拒绝对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犯罪行为移送侦查机关立案。

现在,张建平先生已经就宜兴法院专职委员(相当于副院长)王俐强的故意枉法裁判的犯罪行为、及原无锡市中级法院执行庭负责人王春年在本案中涉嫌的贪赃枉法行为,举报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驻最高法院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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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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