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原区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寿终正寝,突然死而复生决定撤销协议引发行政诉讼

2022年6月9日,本网获悉:2022年6月5日,郑州市中原区柿园村村民宋金梅在网上发视频,揭露中原区政府以不复存在的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名义作出了《撤销协议通知书》,自丧公信力,不免贻笑大方。该视屏发出不到二小时便被屏蔽,但真相不会永远被掩盖。

郑州市中原区柿园村于2013年开始拆迁,中原区政府设立的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简称拆迁指挥部)与宋金梅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拆迁安置房至今没有建成。

宋金梅发现,中原区人民政府在没有完成土地征收,也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导致拆迁九年未能建成安置房。宋金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中原区政府告上法庭。

在诉讼过程中,即2021年9月6日,该拆迁指挥部作出了《撤销协议通知书》。这使宋金梅疑惑不解,中原区政府从来没有通知宋金梅,凭什么说撤销协议就撤销了呢?中原区政府公信力何在?

《撤销协议通知书》的署名是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签署日期为2021年9月6日。但中原区委与区政府联合颁发的中原办【2021】1号文件显示,该指挥部于2021年6月15日前已经将权利义务移交西流湖街道办了。即,该指挥部早已寿终正寝了,但竟然于2021年9月6日死而复生,还作出了撤销协议通知书。难道该指挥部还有借尸还魂的功能?

《撤销协议通知书》的内容也及其荒唐。撤销协议的理由竟然是“误发奖励金、过渡费”,但宋金梅调取的银行账单显示系补发奖励金、过渡费。显然,中原区政府将“补发”与“误发”混为一谈。

《撤销协议通知书》令宋金梅将协议原件和相关材料交该指挥部。这更令人莫名其妙。如果协议有问题,可以变更,为什么要宋金梅交出协议原件和相关材料呢?中原区政府想掩盖真相或者毁灭证据吗?《撤销协议通知书》要求宋金梅重新签订协议。且不说,作出撤销协议的主体早已不复存在,也不说本案已经超过撤销协议的期限了。单说中原区政府出尔反尔,已丧失了公信力,丧失了诚信的底线,还有必要重新签订协议吗?

于是,宋金梅针对寿终正寝而又死而复生的拆迁指挥部作出《撤销协议通知书》的诡异事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指出这死而复生的拆迁指挥部行为,应当由中原区政府承担法律责任,故请求法院:确认中原区政府撤销协议后对拆除的房屋既不恢复原状,也不赔偿损失的行政行为违法。

中原区政府或许自知理亏,于是向法院补充了《情况说明》。但该《情况说明》越描越黑。

《情况说明》指责宋金梅采取威迫、威胁手段迫使拆迁工作指挥部人员签订协议。这种指责,未免贻笑大方。

首先,中原区政府为了完成征收任务,积极动员村民签协议,唯恐村民不签协议,用奖励诱惑村民签协议。究竟谁有胁迫的动机,岂不是一目了然?

其次,宋金梅只是一个弱女子,怎么可能对令人望而生畏的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进行威胁呢?

中原区政府向法庭提供的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朋友圈聊天截图显示,该指挥部工作人员兴高采烈地庆祝强拆民房的“丰功伟业”。这活脱脱是一副庆功图,哪里有半点受胁迫的痕迹?该截图恰恰说明了该指挥部疯狂强拆民房还弹冠相庆、欣喜若狂之变态!列举如下:

一、2017年7月29日,该朋友圈发短讯称“又拔掉一个钉子户,签协议到现在,为人民服务不易啊!”

明明是强拆民房,与民为敌,却自我表功“为人民服务不易”。看,这伙人的嘴脸何等厚颜无耻!当天正好是星期六假日。国家明文规定,节假日不得强拆,而这伙强拆暴徒竟敢顶风而上,无视国法党纪,其疯狂程度可见一斑。

二、2017年7月30日,是星期天假日,该朋友圈又发短讯称“进入白加黑(不分昼夜)、5+2(假日不放假)的工作模式,最后狂拆一个月”、“领导亲临拆迁现场,兄弟姐妹们干劲更足”。还发了相关图片。这说明,强拆系得到其领导的支持或纵容,且不分昼夜,也不分假日,加班加点进行拆迁。需要说明的是,柿园村未经土地征收,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该拆迁属于违法拆迁。其领导和工作人员如此热衷于违法拆迁,且如此疯狂,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令人惊诧不已。

三、2017年8月1日,该朋友圈发帖称“越拆越顺,拆得停不下来”。其对违法拆迁的喜悦,得意忘形,跃然纸上。

四、2017年8月4日,该朋友圈连发二个强拆民房的视频,并加标题为“爽,给力”、“又干掉了一户”。其对强拆民房后喜不自禁,额手相庆的变态喜悦是建立在强拆受害人的痛苦之上。

中原区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为完成拆迁任务,对拆迁户进行骚扰、逼迁,甚至于疯狂强拆,每强拆一家,便异常兴奋地发帖发视屏,弹冠相庆,跃然纸上;其气焰之嚣张,无以复加。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疯狂强拆行为是在没有完成土地征收、也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的,其行为破坏了政府公信力,公然侵犯公民财产权和住宅权,破坏社会秩序,涉嫌私闯住宅、寻衅滋事、故意毁损公、私财产等罪。如此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如不予以惩治,必然导致法将不法。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

此案正在郑州中院审理之中。

来源:维权网

请分享这个故事: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