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5日,本网获悉:2022年6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周金丹母女送达了(2022)苏05行初41号行政裁定书,载明“对周金丹、丁晓艳、丁静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周金丹及其女儿丁晓艳、丁静艳因其家位于苏州市姑苏区花锦村430号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遭遇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苏州市姑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强行拆除而将上述三行政机关起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
该房屋原登记在丁善如名下。丁善如与周金丹系夫妻,生育长女丁晓艳,次女丁静艳。丁善如于2008年3月9日去世。案涉房屋由周金丹及其女儿继承。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实施“平江新城中央商务区312国道以南地块”工程项目的房屋拆迁中未能与周金丹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于2019年5月20日向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裁决。
2019年6月13日,市住建局针对案涉房屋作出苏建房裁(2019)第1号《房屋拆迁裁决书》。据此,市住建局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号房屋拆迁裁决。
关键问题是,早在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换言之,拆迁裁决机构也同时撤销了。但苏州市住建局竟然在裁决机关撤销八年后作出了上述荒唐的《房屋拆迁裁决书》。更荒唐的是,该房屋所在地系集体土地,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苏州市住建局依然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出荒唐的裁决。
苏州市姑苏区法院未查明上述关键事实,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苏0508行审8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苏建房裁(2019)第1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021年8月24日,周金丹及其女儿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2022年4月19日,周金丹通过苏依复(2022)第5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获悉“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对花锦村430号你户的强制搬迁工作。姑苏区人民政府责成姑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实施该房屋的强制搬迁工作”。据此,周金丹向姑苏区法院起诉三行政机关,请求:判决确认三行政机关共同强制拆除三起诉人位于苏州市姑苏区花锦村430号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违法。
姑苏区法院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本案的关键是,该强制拆除,并非苏州市政府组织的,而是姑苏区政府越权组织的,与姑苏区法院(2020)苏0508行审81号行政裁定无关。苏州市中院也没有证据证明系苏州市政府组织强拆的。
在强拆过程中,周金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为此,周金丹穷尽了司法、行政救济途径,依然未解决拆迁赔偿问题。
来源:维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