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3日,本网获悉:2022年1月22日,苏州市姑苏区花锦村村民周金丹老人通过邮寄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撤销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21)苏行复第14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判令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苏锦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对周金丹的报警作出处置。并将苏州市姑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列为本案第三人。
强拆受害人周金丹老人的房屋位于苏州市姑苏区花锦村430号。2021年8月24日,该房屋遭遇暴力强拆。周金丹老人及其亲友向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苏锦派出所报警,但该派出所未作出任何处理。周金丹老人认为,该派出所未按照《人民警察法》第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履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于是,周金丹老人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苏州市政府作出(2021)苏行复第14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驳回周金丹的行政复议申请。
周金丹老人依然不服,向姑苏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周金丹老人认为,该派出所未履行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未依法对周金丹的报警作出处置,也未向周金丹出具受案回执,更未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周金丹,明显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应当判决该派出所对周金丹的报警依法作出处置。
苏州市政府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忽视了上述关键问题,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应当撤销。
周金丹老人因房屋被强拆,无家可归,多次去京上访,未果。周金丹老人希望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强拆问题,恳请姑苏区法院依法裁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强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维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