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5日,本网获悉:2021年12月14日上午9点半,宋会春诉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行政合同争议案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旁听区域座无虚席。但西流湖街道干部冯超却迟迟未到。该街道办代理律师丁锐在被告席上旁若无人一般不断打电话催西流湖街道干部冯超到法庭来。该街道办干部冯超于10点零3分才赶到法庭,足足迟到了半个小时,按规定应当按缺席审理。但冯超到法庭后,不与法官打招呼,更不说明迟到原因,直接坐到被告席上。这是藐视法庭,践踏法律的体现。合议庭对此严重违法法庭秩序的恶劣行径未作任何处理,人们有正当的理由怀疑审判程序的正当性!
庭审中,被告西流湖街道办出示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原区柿园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企图证明协议内容明确,西流湖街道办没有违法违约行为。
宋会春予以反驳,并指出该拆迁工作指挥部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加盖的印章编码是13位,但其在公安机关审查备案的印章编码是14位,而且该《协议》和《中原区柿园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加盖的印章编码尾号也不相同。换言之,该指挥部至少有三枚同名不同编码的印章,其中只有一枚在公安机关审核备案,其余两枚印章未经审核备案,且各枚印章编码也不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宋会春请求合议庭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规定予以处理。
宋会春还指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明确安置房建设期限、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楼栋号、单元号、楼层及违约责任,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制定协议内容不明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西流湖街道办予以明确。即明确合同目的。
2013年12月23日,宋会春与拆迁工作指挥部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中原区柿园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安置房建设期限最长为36个月,即3年。换言之,涉案安置房应当在2016年底前竣工,但至今未竣工。而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政办【2014】18文也明确规定,安置房建设应当在2016年底前完工。西流湖街道办八年未能安置拆迁户明显属于违法。
该街道办律师丁锐辩称,因为疫情影响了工程。宋会春予以反驳,2013年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在2016年底前完工。而2019年发生的疫情怎么2016年底应当完工的安置房建设呢,难道该街道办有穿越时空的功能?
在法庭辩论前,宋会春要求合议庭对街道办干部冯超迟到半个多小时的行为按缺席处理;对街道办律师丁锐在法庭上随意打电话的行为予以训诫。审判长李宁问街道办干部冯超:“为什么迟到?”冯超答:“开紧急会议。”这显然是谎言。开紧急会议为什么事先未通知法庭,甚至于到了法庭也若无其事,未作任何说明。既然开紧急会议比开庭重要,那么,为什么又赶来开庭?审判长李宁要求冯超庭后将迟到的原因以书面形式交法庭。同时要求被告街道办对拆迁工作指挥部使用的印章与公安机关备案印章编码不同的原因作出书面说明。
街道办律师丁锐在法庭上未穿律师袍,有碍司法礼仪,且在法庭上随意打电话的违纪行为,审判长李宁听之任之,未作任何处理。旁听者议论纷纷。
来源:维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