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8日,本网获悉:今天是中共十九届六中全会开幕日,江苏维权人士张建平不服赔偿义务机关江苏省宜兴市法院作出的自相矛盾、且程序违法的“驳回国家赔偿申请”决定,选择今天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
张建平先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至今已近23年,该案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枉法裁判”、第三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及“新官不理旧账”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色之大成,名副其实的“马拉松”案件。
1997年7月6日,张建平先生在宜兴市境内遭遇交通事故导致高位截瘫,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交警大队认定肇事车辆为浙江湖州妙西纺织厂所有,负事故全部责任。宜兴市法院在审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查明妙西纺织厂在事故发生4月后被其投资开办人妙西镇政府申请注销,遂将妙西镇政府列为了被告,判令其对人身伤害赔偿承先行担垫付责任。进入执行后,该院在未采取任何措施情况下,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了该案的执行。
在张建平先生一次次提起恢复执行申请后,江苏省宜兴市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再次作出“不予恢复执行”通知书。同年9月17日,宜兴市法院民事庭向张建平先生提供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处分了纺织厂150万人民币财产的证据后,该院仍然强词夺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张建平先生遂于2021年3月15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该院提起了国家赔偿申请。同年4月7日,宜兴市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受理了张建平先生的国家赔偿申请。
在宜兴市法院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规定》的审查期间,该院的审监庭又于2021年8月16日,向张建平先生提供了其收集的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将纺织厂价值270万人民币财产,以150万人民币的低价变卖,偿还其与纺织厂的41万余元人民币共同债务的证据。
张建平先生在获取了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涉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的证据后,于2021年9月3日,再次向宜兴市法院提起恢复执行申请,并请求其履行将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犯罪部分,移送宜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法定职责。同时,将该组新出现的证据,提交办理国家赔偿申请的该院国赔组。
2021年9月23日,宜兴市法院再次作出“不予恢复执行”通知书,理由是对自己法院收集的、足以证明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而转移财产的犯罪行为无法认定,也就是完全“躺平”不作为了。
在宜兴市法院故意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不予“恢复执行”通知书出台后,该院迅速于2021年9月27日以“张建平的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尚未终结,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在执行程序中也无违法不当之处”为由,作出(2021)苏0282法赔1号之二“驳回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书。
作为司法腐败的受害者,张建平先生说:之所以选择中共十九届六中全会开幕日提交国赔申请,是希望中共高层能够认识到,如果拒绝司法独立这一现代文明制度,习近平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只能是一个永远努力、永远也实现不了的梦而已。
来源:维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