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春不服豫高院再审判决而申请检察监督,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予以受理决定

2021年10月29日,本网获悉:今天,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宋会春送达《行政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载明:“申请人宋会春:你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行再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我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之规定,决定予以受理。特此通知。”

早在2013年12月23日,宋会春与郑州市中原区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中原区政府至今未交付安置房。宋会春发现,中原区政府在没有完成土地征收,也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占地,违法施工。于是,宋会春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解除上述协议。

宋会春一审败诉;二审反败为胜。中原区政府不服,提起再审。豫高院撤销二审判决,宋会春不服,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或者抗诉。

(2021)豫行再20号案的主审法官刘太键系两面人,在审理过程中,表现看上去很公正,对中原区政府的发问,令其代理人张口结舌,但判决结果与庭审情况却大相径庭。

2021年9月22日,郑州宋会春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交新证据。即,郑州市中原区违法建设治理中心制作的关于柿园村(宋庄)安置费改造项目A-04-02地块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大规模建设安置房问题的调查情况回复(简称《回复》),说明河南省高院(2021)豫行再20号案所谓“政府方对于回迁安置房建设正在积极推进中”是错误的,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是在2019年6月15日生效,但中原区政府2019年11月才开工建设。二审法官不可能对判决后发生的事情作出评价。

再审判决自相矛盾。一方面指出,中原区政府对安置建设存在拖沓,另一方面又赞扬 “政府方对于回迁安置房建设正在积极推进中”,显然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原区政府不具有提供新证据的主体资格,本案不应启动再审程序。

中原区政府有以下违法行为:

1、未完成土地征收,迫不及待地使用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大规模地建设安置房,违反了《建筑法》第七条规定;

3、合同的主要条款不明确。即,没有约定交付房屋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包括安置房地点、楼栋、楼层、房号等。

4、过渡费采用10年前的标准,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而郑州市政府规定的过渡费标准自2018年起就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30元。宋会春原房屋所在地系城市规划区,依法应当参照郑州市政府制定的过渡费标准。

5、未在2016年底完成安置房建设,违反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郑政办(2014)18号文件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有关“所有安置房建设任务要在2016年年底完成”的规定。河南省高院的再审认为,这是向导性的规定。但依据该文件的最后一条规定,应当对中原区政府建设的拖沓行为予以问责。

中原区政府违法建设且迟延交付的事实铁证如山。宋会春希望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来源: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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