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李青、女、1973年5月31日生.身份证号;3301211973053#####.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三岔路村振华一组。电话17094750647.
被举报人;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法定代表人;董茶仙;
被举报人;杭州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何凌超、职务;局长。
杭集复【202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办人。
控告事项;要求依法追究上述两被举报人涉嫌违法乱纪、渎职犯罪,涉嫌毁尸灭迹,毁灭证据罪。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举报人涉嫌渎职犯罪,故意毁尸灭迹,包庇他人杀人的罪行;
举报人的亡夫戴国军在非正常死亡、且没有法定程序规定和所制作的程序性文件材料。整个火化过程,他们没有证据、没有事实;不讲证据、不依法、不讲事实。及没有举报人委托书,没有举报人亡夫戴国军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就被上述两被举报人故意违法火化。实行毁灭证据罪。
二、违背事实,用公务员职责身份违法造假,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
杭州市民政局的行政答辩状;第一个造假第三页第十七行被举报人提起的亡者戴国军户口本记载、这里举报人李青要说明;户口本是举报人李青在2015年6月8日去殡仪馆查看火化档案时递给他们领导以证明举报人真实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证明,然后他们拿去复印完,才同意给我看档案材料;在火化当天他们根本没有举报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第二个造假第四页第五行提出公安部门不予立案,被违法火化的日期是2014年5月6日,而公安作出”不予立案“的违法行政行为在2014年的12月18日。被举报人在违法火化当天哪里来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第三个造假;第四页11行;并递交经办人及亡者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等手续,第七页倒数第三行;被举报人承认举报人李青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不是违法火化当时保存的材料,第三页第三行;被举报人也承认2015年6月8日李青去殡仪馆查看火化档案时举报人递交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殡仪馆领导拿着原件去里面复印;返还原件时领导私自在户口本原件里面把戴国军的户口盖章注销。这就好比老百姓拿起这房产证去政府部门核对,政府乘机盖章注销房产证,是一样的性质。
三、民政局存在渎职枉法的犯罪行为
杭州市民政局、萧山区民政局有关人员也存在严重的玩忽职守行为,2014年5月6日当天,殡仪馆明知道火化手续不全,没有死者家属户口本,经办人手续不全,假冒签名,违法火化尸体。无法给死者家属和社会一个答复,因此控告人只有通过向上级公安部门、检察院、监察委的上访、举报控告,寻求正义的回归。这一切都是杭州市民政局、萧山区民政局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原因造成的。应当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追究其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综上举报人认为萧山区民政局、杭州市民政局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犯法,相互串通,毁灭重要的证据,使戴国军被杀一案被迫终止,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对戴国军的遇害一案,民政局故意放任火化尸体、毁尸灭迹,并且还采取各种掩盖事实,让罪犯逃脱法律追究的过失责任,萧山区民政局、杭州市民政部门对举报人多年的上访控告置之不理,存在枉法渎职的犯罪责任,故控告人要求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监察委对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给予督办、核实,并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举报控告人:李青
2021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