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5日,本网获悉:2021年9月25日,郑州宋会春向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九督导组举报最高院第四巡回法庭法官包剑平违法违纪行为。
最高院第四巡回法庭法官包剑平主审的(2020)最高法行申15143号行政裁定的内容语焉不详且自相矛盾。该裁定书第七页第1行载明:
中原区政府存在未及时给予宋会春拆迁安置房屋的情形,但二审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判决解除合同,适用法律错误。
宋会春认为,恰恰是最高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而不是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最高院裁定语焉不详。所谓“中原区政府存在未及时给予宋会春拆迁安置房屋的情形”,但明确“未及时”的期限。中原区政府与宋会春签订协议,以郑州市政府【2014】18号文件规定,应当在2016年底完成安置房建设,但中原区政府在2021年仍未完成安置房建设。这种拖沓行为,应当表述为“迟延履行”,而不是轻描淡写的“未及时”。该迟延履行行为,属于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该协议应当解除。
其次,最高院裁定自相矛盾。既然“中原区政府存在未及时给予宋会春拆迁安置房屋的情形”,即从2013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至今已经八年之久仍未交付安置房,显然属于根本违约。那么,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解除该协议。最高院指责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最高院上述裁定书第6页倒数第9行到第7页第1行载明:“本案协议一直在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各项应付费用并未停止发放,过渡费按照约定也进行了翻倍发放。从2017年1月开始加倍支付过渡费为115200元/年。截止2019年8月12日、柿园安置区A-04-02地块已完成土地报批并取得批复、施工图安全审查、文物、消防、抗震、环讯、大防、住保等相关手续,符合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办(2014)18号文及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的相关要求,达到提前开工的条件。除受大气管控、拆迁遗留问题影响外,安置房建设一直在加紧完善各项手续,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二审法院未查明安置房建设等相关事实,应进一步查明”。最高院的上述“认为”,破绽百出:
1、最高院裁定所谓“各项应付费用并未停止发放,过渡费按照约定也进行了翻倍发放”的认定,犯了“刻舟求剑”或者“墨守成规”的错误。
首先,现在是2021年,但中原区政府发放的过渡费标准仍然执行十年前的文件,违反了“情势变更原则”。
其次,该裁定强调“各项应付费用并未停止发放”,但忽视了中原区政府一贯未及时发放过渡费的事实。
2、最高院裁定列举了中原区政府履行一系列相关手续的内容。但忽视了中原区政府的建设安置房没有完成土地征收的事实,且中原区政府未出示完成文物、抗震等相关手续之证据,更没有质证,便作为定案依据,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最高院裁定认为“除受大气管控、拆迁遗留问题影响外,安置房建设一直在加紧完善各项手续,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更是贻笑大方。
首先,即使“受大气管控、拆迁遗留问题影响”,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安置房建设,更应当解除协议。所谓拆迁遗留问题,恰恰说明该拆迁不得人心,约有700户村民因该拆迁降低了原生活和居住水平,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其次,最高院裁定所谓“安置房建设一直在加紧完善各项手续”,恰恰说明中原区政府的安置房建设违法。众所周知,只有完成必要手续,才建设安置房。但签约八年后,中原区政府还在“加紧完善各项手续”,只能说明其违法的严重,而不是赞许其“加紧完善各项手续”。况且,中原区政府未完成土地征收的情况下使用土地,属于违法占地;其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安置房违反了《建筑法》第七条规定,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予以处罚,而不是赞许。
4、最高院裁定认为“二审法院未查明安置房建设等相关事实,应进一步查明”。显然犯了低级错误。
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在2019年6月作出的,二审法官怎么对2019年11月开工建设情况作出评价。二审法官没有穿越时空的功能,怎么可能在判决前查明判决后发生的事实呢?最高院裁定显然犯了低级错误。
对上述问题,最高院第四巡回法庭法官应当履行判后答疑的职责,为宋会春释疑,彰显法律的公正和正义。但最高院第四巡回法庭包剑平法官难以自圆其说!
来源:维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