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日,本网获悉:2021年6月21日,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学田村北片第十组村民刘网生因不服苏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苏州市姑苏区人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苏州市公安局作出的[2021]苏公行复第35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0年9月4日,刘网生老人通过邮寄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交了《恢复审查申请书》,内容为:刘网生因被学田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康伟殴打而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报案。2017年5月18日,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该局受案后,曾向刘网生征询处理意见时,刘网生提出要将拆迁事宜处理好再处理殴打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张家港公安局以“申请人提出要将拆迁事宜处理好后再处理殴打事”为由,拖延至今未处置。三年过去了。但拆迁问题至今未作出妥善,且遥遥无期。刘网生向张家港公安局申请依法恢复审查。该局于2020年9月5日收到《恢复审查申请书》,至今未作出任何反馈,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刘网生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并未超期限。
苏州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申请人刘网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苏州市公安局认为“被申请人(张家港公安局)在接到申请人(原告)报警后依法进行了受案、传唤、调查等程序后,于2019年9月7日,将案件处理结果当面告知了申请人刘网生……”。
刘网生老人认为,苏州市公安局上述说法属于信口开河。
首先,苏州市公安局所谓“将案件处理结果当面告知了申请人刘网生”并无证据证实。
其次,刘网生至今未得到处理结果,苏州市公安局也没有查明处理结果的内容。
再次,苏州市公安局也未查明该处理结果是书面告知,还是口头告知。更没有查明应当是书面告知,还是口头告知。如此不明不白,如何能令人信服?
张家港公安局以“申请人提出要将拆迁事宜处理好后再处理殴打事”为由,拖延至今未处置,故不存在超期限的问题。况且,张家港公安局于2020年9月5日收到了刘网生的《恢复审查申请书》。刘网生在等待其作出反馈。但该局至今未作出任何反馈。刘网生在等待反馈的过程中,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存在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问题。
刘网生希望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