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佳木斯市公安局姜松柏、梁华伟及向阳分局相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暴力干涉宗教信仰自由的举报、控告

控告人:于秀兰、女,汉族、现年79岁,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睿丰社区10组116号;

控告人:单玉芹,女,汉族,现年74岁,佳木斯市向阳区建设社区94组31号;

控告人:秦玉珍,女,汉族,现年59岁,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晓云社区26组22号;

控告人:李秀荣,女,汉族,现年54岁,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志兴社区11组44号;

控告人:张淑华,女,汉族,现年60岁,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前丰社区15组2号;

控告人:蔡荣,女,汉族,现年54岁,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红光社区5组78号。

控告代理人:王宇,女,汉族,1971年5月1日生,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明天第一城6-3-1-2301。联系电话:18911325845

控告代理人:任全牛,男,汉族1980年7月6日,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建设路66号绿城大厦12楼1212室,电话:18837115709

控告代理人:王全璋,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宝龙公寓2号楼,联系电话:18611378964

控告代理人:包龙军,男,蒙古族,1970年2月8日生,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明天第一城6-3-1-2301。联系电话:13391859079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姜松柏,佳木斯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梁华伟,佳木斯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门茂盛,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工作人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姜正旭,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新立派出所工作人员(殴打秦玉珍的人)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单利,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新立派出所所长

控告事项

请求依据《刑法》第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第399条徇私枉法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依法追究涉嫌违反上述罪名的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0月14日,包括上述控告人在内的近十名耄耋之年的老人在佳木斯市“罗马庄园”小区董淑贤老人(九十多岁)的私人住宅里安静的学习交流各自对修炼真、善、忍的生活感悟。

突然,包括上述被控告人在内的二十余人在被控告人姜松柏的带领下,强行闯入董淑贤的私人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绑架并拘禁了董淑贤、秦玉珍、李秀荣等九人。

被控告人将控告人九人等带进建设派出所。后单玉芹、秦玉珍被分散到新立派出所、张淑华被分散到桥南派出所、李秀荣被分散到长安派出所。

诸控告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均遭受了严重的违法暴力对待。期间,他们不顾九十来岁及八十岁老人身体健康方面需要帮助的乞求,剥夺饮食、睡眠,甚而还发生了一个三十多岁的壮小伙姜正旭反复掌掴体弱力薄六十来岁的控告人秦玉珍耳光的恶行。

且,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至非法拘禁结束止,被控告人等均没有亮明合法身份、未出示合法手续而强闯民宅、抓人拘人。

据此,控告人等认为上述被举报、控告人的种种暴行已经涉嫌严重的刑事犯罪,理由如下:

一、控告人的行为属于个人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只惩罚人的社会危害行为,对于人的思想、言论、著作、出版、宗教信仰等皆不入罪用刑。任何人都知道,国家刑法条文只惩罚人的伤害行为,对于人的思想(信仰)、言论活动本身不能入罪用刑,这是刑事司法的原则底线。宗教信仰属于精神思想层面,不能因某个公民坚持某种信仰而遭受不公正的刑罚对待;另外,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是犯罪,不应受刑罚惩治。《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表明,所谓罪刑法定,刑法只惩罚“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更何况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更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另,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章节,该类罪名在法理学上全部属于结果犯。社会秩序被损害的法定结果是该类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且损害结果必须可量化。而举报控告人在自己家中(私密场所)修习,未引起任何社会秩序混乱的结果,未违反任何法律,更构不成犯罪。

二、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暴力干涉信仰自由罪和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

控告人认为自己在私人住宅所从事的私人交流的行为完全没有侵害任何人的权利,更没有扰乱社会秩序及邻居的安宁。在此种情况下,被控告人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着警服不出示有效证件撬门擅自闯入私人住宅的行为,因与法无据,已属滥权。尤其是此种违法行径,已经给多名聚会老人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极大的破坏和践踏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并严重侵犯了控告人宪法保护信仰自由的权力。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控告人认为,上述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罪、暴力干涉宗教信仰自由罪。

时值当前依法治国的伟大时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加强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立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正是“纲要”强调的“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的精髓。窃以为,本控告的核心就是上述被控人是否按照程序、依法办案。否则,对于违法行为就应当严肃追究。

综上所述,控告人要求依法严惩这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随意暴力干涉公民信仰自由并严重侵犯人权的司法队伍里的毒瘤。

控告人正告:李东生、孙立军、傅政华等严重迫害人权的官员,已经受到惩处。前车之鉴、迷途知返,无罪之人免受追究,违法之徒必受严惩。

请彻查。

此致

黑龙江省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纪检)监察委员会

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政法委、佳木斯市市委、佳木斯市政法委

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佳木斯市(纪检)监察委员会

控告人:于秀兰、单玉芹、秦玉珍、李秀荣、张淑华

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控告人及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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