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30日,本网获悉:2022年7月27日,宋西章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询问其一年多之前提交的《检察监督申请书》是否有进展?该院回答正在审查之中,请耐心等待。
强拆受害人宋西章系年逾九旬的老人,16岁就参军。在建国前参军并打过仗的战士,能活到现在,在全国也是屈指可数。2022年6月29日,《今日头条》发表了一篇题为“一棵古桧柏,见证了许昌保卫战”的文章,描述了宋西章参加了解放许昌城的战斗,还曾当过时任许昌县四区中队政委的警卫员。在参加淮海战役时,宋西章和战友往许昌运送过伤病员,自己也受过伤。社会理所应当对其予以优待。
但宋西章的房屋竟让遭遇了二次强拆,多次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最后,申请检察监督,耐心等待。宋西章老人担心有生之年恐怕难以见到司法公正。
2021年10月29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宋西章父女送达豫检十部控行受【2021】Z510号行政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你们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行终3103号行政裁定……决定予以受理”。但九个月过去了,仍然还在审理之中。这令风烛残年的九旬老人宋西章几乎感到绝望。
宋西章的房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大坑李社区宋庄82号,面积200平方米,与其女儿宋会春所共有。
2015年5月25日,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街道办事处(简称天宝街道办)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张贴到宋西章房屋的墙上,内容为:“你未取得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私自搭建砖混,属私搭乱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现责令你立即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将联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限期时间:2015年5月25日”。随后,宋西章的房屋遭遇了强拆(这是第二次强拆),屋内的财产毁于一旦,况且,宋西章的房屋在自己宅基地上修建,不属于私搭乱建。
宋西章认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即“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故天宝街道办不具有作出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主体资格。天宝街道办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依据是许昌市人民政府2011年6月7日发布的许政【2011】59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对辖区内发生的私搭乱建,当事人不拆除的,由乡(镇、办)负责在2日内拆除;在上述期限内未拆除的,属地县(区)要督查其在3日内拆除完毕。”故天宝办的上述行政行为应视为许昌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许昌市人民政府应为本案被告。天宝街道办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视为许昌市政府的行政行为,故请求确认许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无效。
许昌中院以“经本院释明,原告仍坚持以许昌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不予立案”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
宋西章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天宝街道办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系许昌市政府授权,故许昌市政府是适格的被告;所谓“释明”,纯属子虚乌有;许昌中院裁定书载明“经本院释明,原告……”。既然称宋西章为原告,说明已经立案;但又称“不予立案”,显然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河南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宋西章申请再审,依然被驳回。宋西章申请检察监督,尚在审理之中。
在此之前,2021年6月1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还受理了宋西章诉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土地征收合同案,案号为:豫检十部控行受【2021】Z160号。
早在2010年4月,宋西章房屋遭遇了强拆(这是第一次强拆,拆除了部分房屋)。2012年12月25日,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与宋西章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宋西章认为,从来没有发布过征收土地公告,即该土地并未被征收。管委会之所以要签订此征地协议,为了掩盖其违法强拆行为。即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行为,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无效。两审皆以超诉讼期限为由,驳回宋西章老人的起诉。
宋西章申请检察监督,指出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期限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即按当时的合同法规定,本案并未超期限。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已经一年多了,仍然未有结果。经历浴血奋战的九旬老人宋西章不禁唏嘘不已,不知有生之年是否还能见到公正的裁判。
来源:维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