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部长您好:
我是江苏省徐州市公民黄根宝,原为央企中铁十局徐州桥梁厂副总工程师,因在玫瑰中国网发文《和平转型一一中国最大之公约数》、《写给腐败的先富们一一腐败是个好东西》、回光返照论等,并发推、发脸书等,判寻衅滋事2019.6.1——2020.9.30,计一年四个月。出狱后在一家私企打工,现因新冠疫情赋闲在家,已近一个月,没有收入来源。
现家中拆迁,已经取得《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我去徐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已断缴),业务人员告诉我: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第4.1.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4. 1.5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要求我先用自己的钱交了拆迁安置房差价款之后,再把购房协议和购房款发票给他才能提取公积金,本人认为:
一、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契税完税凭证这四样东西都是证明房屋买卖已经发生的依据,只需一样便可,为什么有协议还要发票呢?请住建部作出解释。徐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此条文的理解是否正确?若是正确的,这样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什么?不就是为老百姓买房提供方便的吗?购房者要是都能交全款,还要提公积金、甚至贷款干什么?
公积金放那里不能直接用,非要我去找“过桥贷款”,先全款交拆迁差价款,拿到发票之后再去提取公积金,还有比这更荒唐的政策吗?本人建议立即进行整改。不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吗?还要不忘初心吗?老百姓办点事情,为什么就这么难的呢?
公民:黄根宝
2022.04.18
来源:维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