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5日,本网获悉:江苏省镇江市的失地农民吕荣亮,是一位肢体残疾的残疾人士,因为争取自己作为失地农民的权利,不仅5年前被村委会雇佣的黑社会绑架拘禁后故意伤害,今年又因为公安机关对故意伤害案立案后不作为到北京上访,而遭到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折磨半年。年终了,在镇江检察机关反映半年无果的吕荣亮,对滥用职权的公安机关及监督不作为检察机关,向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检察院、中央纪委监察委员会,及包括中央电视台法制栏目等媒体提起了控告和投诉。
附:《关于对镇江市公安机关滥用职权的控告及对丹阳市检察院不作为的投诉》
控告人:吕荣亮,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21111196810122358,住镇江市润州区富润华庭2期23幢606室,联系电话13812451051。
被控告人(一):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九华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文生,镇江市公安局长。
被控告人(二):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126号。法定代表人:景建国,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长。
被控告人(三):江苏省丹阳市公安局,所在地丹阳市开发区齐梁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孙桂林,丹阳市公安局长。
被投诉人(四):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78号。法定代表人:王飞,检察长。
被投诉人(五):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齐梁路,法定代表人:王飞,检察长。
请求事项:
一、撤销对控告人寻衅滋事罪的刑事立案和指控;
二、确认由镇江市公安局指定并批准、由丹阳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控告人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决定行为违法;
三、对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相关警务人员对控告人滥用职权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丹阳市公安局违法作出对控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行为予以查处,并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理;
五、对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违法作出《回复函》、《群众信访答复函》的行为予以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事实和理由:
2021年2月22日,控告人作为非法拘禁罪案中的被害人,因被控告人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区分局在该案中,长达5年不作为,及镇江市润州区政府违法征用控告人所在集体土地行为,到北京准备向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等提交投诉及举报材料。同年2月25日,在控告人尚未到有关部门提交投诉及举报材料,被控告人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的蒋乔派出所长徐超等人,就闯入控告人租住在北京角门北路的房屋内,将控告人非法强制押回镇江。
2021年2月26日下午,控告人被非法强制押回镇江后,由润州分局蒋乔派出所的谭超、郭晓磊以“涉嫌寻衅滋事”进行讯问,并收缴了上访材料和身份证。控告人提出,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不具有管辖权,且因其是被投诉对象,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要求润州区公安局回避,当晚徐超所长就向控告人出示了一份盖有丹阳市公安局印章的“镇江市公安局指定丹阳市公安局管辖”的文书,但办案人员还是蒋乔派出所所长徐超原班人马。第二天(27日)晚,徐超在派出所审讯室向控告人宣读了盖有丹阳市公安局印章的监视居住决定书,然而送镇江市京口区威达驾校招待所102室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到2021年8月11日,润州分局蒋乔派出所在控告人未提出申请,也未有保证人、未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向控告人出示了由丹阳市公安局作出解除监视居住决定,及由其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将控告人放回了家。
2021年9月29日,在控告人多次交涉下,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蒋乔派出所才将丹阳市公安局作出的丹公(治)监居字[2021]5号监视居住决定书、及润州分局作出的润公(蒋)取保字[2021]811号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控告人,其他相关手续拒绝送达。
丹阳市公安局对申请人作出指定监视居住决定,根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而该条款是指“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情况下,才能够指定居所执行,而申请人是被“涉嫌寻衅滋事”罪,且有固定住所,根本不适用该条款。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明知控告人是被冤枉的,根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却错误地维持了公安机关对控告人的立案决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且于2021年4月1日违法作出《回复函》、2021年12月7日违法作出《群众信访答复函》,并称丹阳市公安局对控告人作出指定监视居住决定是正确的,既然如此,丹阳市公安局就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在丹阳市某处对控告人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不是在非丹阳行政区域内的威达驾校对控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丹阳市人民检察院维持错误的立案决定和指定监视居住决定,显然是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在控告人自2021年2月25日被从北京押回,到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的近五个月期间,从未见到管辖权指定的丹阳市公安局的人员介入,都是润州分局蒋乔派出人员对控告人进行讯问,家属也从未收到过办案机关在规定时间必须送达的拘留通知书、指定监视居住通知书等法律手续。
控告人是2021年2月25日在北京租住地,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蒋乔派出所徐超等人强行押回镇江的,而润州分局对控告人作出的刑事拘留决定,居然在之前两天的2月23日,也就是没有任何证据就先定罪抓人的滥用职权行为。
控告人属于重度残疾人,在举报违法征地、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过程中,屡遭黑恶势力的非法拘禁及暴力伤害,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不仅对已立案的非法拘禁犯罪重案,长期不作为,不侦查,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本案中明显属于滥用职权,对控告人依法信访行为实施打击报复。
综上,被控告人(一)、(二)、(三)在无证据证明控告人有寻衅滋事行为情况下,对控告人以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立案,并对控告人采取长达135天的指定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且拒不归还控告人信访材料、身份证,其行为明显违法,而被控告人(四)身为法律监督机关,却违法行使监督权,错误维持了公安机关对控告人的立案决定和指定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故对被控告人(一)、(二)、(三)的违法行为向江苏省公安厅提出控告,请求依法查处,并请求依法撤销对控告人寻衅滋事罪的刑事立案和指控,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控告人依法予以赔偿。还有请求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控告人(四)错误行使法律监督权行为予以查处,并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理。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请求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确认被控告人(一)、(二)、(三)的强制措施决定违法,并追究滥用职权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致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2021年12月21日
附证据及证明目的:
一、镇自然资依复[2020]第9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由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作出,证明申请人进京举报基层政府违法征用申请人所在集体土地行为违法的事实。
二、立案告知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由被申请人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证明申请人遭非法拘禁、并致二级轻伤的事实,及被申请人润州分局长期司法不作为情况下,申请人被迫到北京向有关部门投诉的事实。
三、丹公(治)监居字[2021]005号监视居住决定书,由被申请人丹阳市公安局在镇江市公安局指定并批准下作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证明该强制措施决定及批准行为均违法的事实,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申请法律监督的依据。
四、润公(和)取保字[2021]811号取保候审决定书,由被申请人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作出,证明其滥用职权对申请人打击报复的事实。
五、《立案决定书》、《回复函》、《群众信访答复函》
六、申请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份。
来源:维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