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要制造“被精神病”事件?福建知名维权人士范燕琼向晋安分局发出严正声明

2021年12月24日,本网获悉:福建知名维权人士、作家范燕琼女士,在向福建省公安机关提交“十万火急报案”材料后,其女儿居然接到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电话,莫名其妙说“你妈妈做手过颅内大手术生活有没有问题?”考虑到晋安分局有将维权人士囚禁精神病院的前科,加上轰动全世界的乡村怀孕教师李田田被囚精神病院事件,范燕琼女士立即发出严正声明!

范燕琼女士因福建省立医院图财害命,使用“三无”支架导致残疾,而贩卖“三无”支架的福州格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案发后,为销毁贩卖“三无”三类医疗器械罪证,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迅速向市场监督机关申请注销其经营执照。对市场监督机关协助犯罪嫌疑人销毁罪证的行为,范燕琼女士向福建省公安厅、福州市公安局及鼓楼分局提交了“十万火急报案”的报案材料。

令范燕琼女士意想不到的是,跟案件没有任何关系的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却突然给其女儿打电话,询问“你妈妈做手过颅内大手术生活有没有问题?”。因为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是制造“被精神病”冤案的机关,曾经及正在将福州市的维权人雷宗林(肢体残疾人)、叶钟、何观娇等强制送精神病院,即该分局有肆意践踏国家宪法和公民基本人权的恶习,范燕琼女士决定向其发出“本人没有精神疾病,没有精神疾病家属史,本人正在撰写纪实《索多玛的罪魁》第五部等”防范内容清晰的严正声明。

另外有证据证明,福建省立医院已经制造了多起图财害命的医疗事故,其中包括被治死亡的伤残军人刘富财!替医疗事故中死亡的父亲伸冤30余年的张晓宏女士说:省立医院后台很硬,好多省立医院医疗事故受害者的家人在维权过程中,就在省立医院里被保安殴打!很有被抓到派出所里去。

本网认为,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并非受理范燕琼女士报案的公安机关,且常有将正常人送精神病院迫害的不法行为,应当引起上级公安机关、及监察机关的调查与追责。

附:《十万火急报案!!!》

——决不能眼睁睁看着“治死治残”无数受害者的“三无”三类医疗器械罪证被毁!

福建省公安厅: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鼓楼区公安分局:

本人范燕琼,福建省立医院“三无”支架幸存者。身份证号码:352101196012062323。现住福州市晋安区祥园新苑4号楼2102单元。本人从2018年就开始不断举报控告福建省立医院大量贩卖致人死伤的“三无”三类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但令人遗憾的是至今没有立案。今天本人十万火急敦促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与福建省立医院“共同犯罪”的福州格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正在进行销毁贩卖“三无”三类医疗器械罪证的违法犯罪活动。

一、注销背后是毁灭罪证

本人诉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无”支架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一案,经过一二审法院((2020)闽0104行初140号与(2021)闽01行终435号)的审理,均判本人胜诉!并查明:“福建省立医院对范燕琼使用的肾脏支架,其生产支架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营业许可证的颁发时间均在支架植入手术之后”的事实,责令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调查职责。2021年6月3日该案发生法律效力。然而,一个月后,本人不仅没能等到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结果,反而出现一个令人不安的诡异事件——2021年7月25日这天与福建省立医院“共同涉案”的福州格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突然“简易注销”!更加诡异的是,2021年9月22日福州格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本人2021年9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第9天,彻底“注销”!

根据《公司法》与《刑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涉及重大案件的公司是不可以注销的。但是,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反而背道而驰——允许这个涉及重大医疗器械案的福州格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销了!这无疑是典型的监守自盗,是同流合污,甚至是参与犯罪!很显然,福州格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急急忙忙注销了,就是急于毁灭贩卖“假冒伪劣”三类医疗器械的罪证。

从注销信息上看出,福州格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6日,已经经营医疗器械长达十一年之久!其所经营的医疗器械究竟有多少是假冒伪劣?又有多少人被其治死治残?实在需要公安部门的紧急介入!以免罪证被销毁殆尽。

二、案涉人命关天的三类医疗器械相关法律

据了解,心脏支架是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害,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属于三类医疗器械,是最高级别的医疗器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法释〔2001〕10号)第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以上事实证据与法律法规,福建省立医院与福州格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长期以生产、销售、甚至强行贩卖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一条龙”犯罪团伙,其行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造成治残、甚至治死的严重后果,且情节特别恶劣!应当受到国家法律严惩!最高可获“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速速抢救罪证,打击假冒伪劣三类医疗器械犯罪团伙

基于以上原因,本人急请公安机关火速立案调查福建省立医院与福州格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犯罪证据!依法严惩!决不能眼睁睁看着治死治残无数受害者的“三无”三类医疗器械罪证被消耗殆尽。至此。

“三无”支架幸存者:范燕琼

2021/12/20

来源: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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