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6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九点,宋金梅诉郑州市应急管理局未履行职责、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开庭前,该院组织证据交换,并进行法庭询问。但主审法官庞礴未到庭,由书记员郝鹏飞自问自记,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法庭调查证据时,原告宋金梅代理人指出,上次开庭定于2021年7月30日9点,但被告郑州市应急管理局未到庭,也不说明理由,属于藐视法庭的违法行为,合议庭为什么不处置?书记员未如实记载此内容。
庭审中,原告宋金梅代理人再次指出,上次开庭被告郑州市应急管理局未到庭,也不说明理由,属于藐视法庭的违法行为,合议庭为什么不处置?但书记员依然未记录。庭审结束后,宋金梅代理人要求补充记载原告方对郑州市应急管理局不出庭的异议。书记员不予允许。为此,宋金梅代理人拒绝签字。
宋金梅于2020年11月19日,向郑州市应急管理局举报中原区政府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可能造成安全隐患,请求依法查处。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宋金梅的举报置之不理。
2021年4月23日,宋金梅向郑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郑州市应急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对宋金梅的举报作出回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责令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宋金梅的举报依法作出处置。
郑州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郑州市应急局的行为并无不当。
宋金梅不服,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各方因郑州市应急局是否对涉案举报事项有管辖权。被告郑州市政府与市应急管理局一致认为,中原区政府没有《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行为,不属于应急管理局管辖。
宋金梅代理人指出,虽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不属于应急管理局管辖。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所造成的安全隐患应当属于应急管理局管辖。退一步说,即使无证施工不属于应急管理局管辖,那么,依据“便民原则”,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置。但市应急管理局一方认为应急局没有管辖权,另一方面却转到中原区应急管理局处理。这无论如何,难以自圆其说。
况且,中原区应急局自称已经进行了“调查核实”。这恰恰说明,该局对无证施工的安全隐患有管辖权。问题是,该“调查核实”并没有调查中原区政府的无证施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而是掩盖中原区政府的违法行为,还称赞中原区政府符合施工条件。但中原区政府的施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未完成土地征收何来符合施工条件?
中原区应急局系中原区政府的下属,对中原区政府无证施工的安全隐患未进行查处,属于失职,还谎称“经调查核实”中原区政府符合施工条件,难以令人信服。
中原区应急局上次开庭未到,合议庭为什么不调查该局缺席的原因?为什么不依法对该局作出训诫或提出司法建议?耐人寻味。
人们有正当的理由怀疑,中原区应急局未调查中原区无证施工的安全隐患,有偏袒之意。二七区法院对中原区应急局7月30日的缺席行为未作出任何处理意见,其偏袒之心,昭然若揭。
来源:维权网